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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32條

出租住宅及救濟性住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負責編列預算並辦理社區 管理維護工作及收取管理維護費,其管理維護費基準依社區分別訂定。 前項管理維護費用收支差額,由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或政府機關 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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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