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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31條

以政府興建之各類住宅及新社區住宅作為出租、先租後售或救濟性住宅, 其租金補貼、契約公證費及先租後售之折價損失費用由九二一震災社區重 建更新基金或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依第四條第一款以核定售價讓售當地直 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者,所需經費由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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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