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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第20條

經查明如有不實申領之情事者,除應由原核准機關追回已給付之補助經費 外,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任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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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