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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第22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9條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申請本辦法各項補助,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第20條經查明如有不實申領之情事者,除應由原核准機關追回已給付之補助經費外,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任何補助…第21條同一計畫已獲政府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第23條本辦法之相關書表、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2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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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