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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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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災區民眾:係指地震發生日,設籍或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於災區者。二、災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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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