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 第31條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31條

災區歷史建築經登錄者,得減徵地價稅、房屋稅二分之一及減半計入遺產 總額課徵遺產稅。 前項減徵規定,於歷史建築之登錄經主管機關註銷後,停止適用。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