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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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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69條
第 五 章 重建經費籌措
緊急命令規定在新臺幣八百億元限額內發行公債或借款及其支用,得繼續 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 制。但仍應補辦手續。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災區復建所需經費新臺幣一千億元,應循特別預算程序 辦理,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制。其後不足部分,應循年度預算程 序辦理。但重建總經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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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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