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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69條

第 五 章 重建經費籌措
緊急命令規定在新臺幣八百億元限額內發行公債或借款及其支用,得繼續 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 制。但仍應補辦手續。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災區復建所需經費新臺幣一千億元,應循特別預算程序 辦理,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制。其後不足部分,應循年度預算程 序辦理。但重建總經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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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經費籌措」的其他條文

第68條各級政府機關為辦理災後重建計畫,所需經費得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在各該機關原列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第68-1條各級政府機關為處理與震災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災害土石,得以收支併列執行;其賸餘經費並得專款專用…第70條行政院為配合災區重建,應設置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為下列各款之運用:一、補助災區社區開發、更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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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