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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68條

各級政府機關為辦理災後重建計畫,所需經費得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在各 該機關原列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 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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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