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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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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114條
各機關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或使用之財產照單交還,如有短缺而未賠償 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並追保責賠外,其情節重大者,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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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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