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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115條

第 五 編 財產管理 › 第 四 章 財產經營 › 第 五 節 盤點
各機關之財產,應由管理及使用單位隨時盤查,至少每一會計年度,實施 盤點一次,並應作成盤查 (點) 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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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的其他條文

第116條各機關之財產,機關首長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或盤點。第117條財產經抽查或盤點後,如有盤盈或盤虧之財產,應即查明原因並按照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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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