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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140條

第 六 編 物品管理 › 第 一 章 通則
本規則所稱物品,分消耗性物品及非消耗性物品兩類,其區分如左: 一、消耗性物品:係指一般公用物品經使用即失去原有效能或價值者。 二、非消耗性物品:係指一般公用物品,其質料較堅固,不易損耗,使用 期限不及二年或金額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下者。 前項消耗性與非消耗性物品之分類,依照行政院所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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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條本規則所稱物品管理,係指關於公用物品之採購、收發、保管登記、報核及廢品之處理。第141條各機關之非消耗性物品,應依其質料、性能、構造及用途,分別自行酌定使用期限,物品管理單位並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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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