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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143條
第 六 編 物品管理 › 第 二 章 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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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的其他條文
第1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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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條
各機關經常需用之主要物品,應擬訂最低存量標準,由採購單位隨時補充之。
第145條
各機關使用單位請購物品,應填具請購單,依照規定辦理。
第146條
(刪除)
第147條
物品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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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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