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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155條

第 六 編 物品管理 › 第 三 章 收發與保管 › 第 二 節 保管
未經驗收之物品,不得存放於物品儲藏處所。
AI 白話解釋

「保管」的其他條文

第154條物品之保管,以集中為原則,並應妥慎儲存以防腐蝕、損耗、災害盜竊,如有危險易燃性者,應另行分別…第156條物品儲藏處所應力求堅固、安全、乾燥及合用。第157條物品不便庫儲而露儲不致使物品遭受損害者,得露天存儲。第158條物品管理人員,對於保管之物品應分類編號、隨時檢查並定期盤存。盤存時應由主管單位派員監盤,並編…第159條損壞之物品,如尚有使用價值者,仍應妥為修復利用,不得棄置。第160條物品保管人員更迭時,應將經管物品會同盤點,交接清楚,並由主管派員監交。第161條物品保管人員,應注意收回調離職人員借用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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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