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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 第159條
事務管理規則 第159條
第 六 編 物品管理 › 第 三 章 收發與保管 › 第 二 節 保管
損壞之物品,如尚有使用價值者,仍應妥為修復利用,不得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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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的其他條文
第154條
物品之保管,以集中為原則,並應妥慎儲存以防腐蝕、損耗、災害盜竊,如有危險易燃性者,應另行分別…
第155條
未經驗收之物品,不得存放於物品儲藏處所。
第156條
物品儲藏處所應力求堅固、安全、乾燥及合用。
第157條
物品不便庫儲而露儲不致使物品遭受損害者,得露天存儲。
第158條
物品管理人員,對於保管之物品應分類編號、隨時檢查並定期盤存。盤存時應由主管單位派員監盤,並編…
第160條
物品保管人員更迭時,應將經管物品會同盤點,交接清楚,並由主管派員監交。
第161條
物品保管人員,應注意收回調離職人員借用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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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16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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