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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172條
第 六 編 物品管理 › 第 四 章 登記與報核
物品登記,其度量衡單位,應以公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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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與報核」的其他條文
第169條
物品登記,應憑各項收發單證辦理。
第170條
物品應設立收發分類日記帳,其屬於非消耗性者,應參照財產管理關於財產登記之規定辦理。
第171條
物品保管人員,應按月編製物品收發月報表,附具領(借)用憑證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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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17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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