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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223條

第 八 編 辦公處所管理 › 第 三 章 室內佈置
各機關禮堂及會議廳 (室) 應依機關學校團體懸掛國旗 國父遺像 先總 統蔣公遺像 蔣故總統經國先生遺像暨元首玉照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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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佈置」的其他條文

第217條各機關購置桌、椅、櫥、櫃等辦公用具,其規格顏色應力求劃一。第218條辦公室內桌椅,應按工作性質及其進行之順序,合理排列,並力求整齊。第219條辦公室內不得堆置不用傢具及物品,私人衣帽雨具等應存放於指定處所。第220條辦公桌上之用品,應力求簡潔合用,並放置整齊。第221條辦公室內,得於適當處所設置飲水器或水壺及茶杯,以便取用。第222條辦公室內,得於適當處所懸掛時鐘、日曆及溫度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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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