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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 第245條
事務管理規則 第245條
第 九 編 宿舍管理 › 第 一 章 通則
本規則所稱宿舍管理,係指有公用宿舍之各機關,對左列宿舍之借用及管 理等事項: 一、首長宿舍。 二、單身宿舍。 三、職務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首長宿舍,指各部、會 (含相當層級) 以上層級機關首長 、副首長及其所屬一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之宿舍;其借 用及管理方式,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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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事務管理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4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49條
各機關編制內人員,得依左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一、符合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學校首長…
「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246條
各機關宿舍之管理,由事務管理單位負責,其管理方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之。
第247條
各機關應訂定宿舍規則或公約,明定左列事項:一、公共衛生遵守事項。二、公共安全維護事項。三、公…
第248條
宿舍借用人不遵守宿舍規則或公約,經事務管理人員勸導無效者,簽請機關首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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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2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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