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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292條

各機關遇有災害,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有受傷員工者,應即送往醫院救治。 二、損壞之建築物及其他重要設備,應儘速修復。 三、清查財產損失情形,依照規定報請上級機關及有關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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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