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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31條

各機關對文書處理流程、時效及品質,應訂定稽核項目及基準,隨時抽查 或定期檢查,並適時檢討改進,作為宣導、考核、獎懲之依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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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