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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334條

第 十二 編 工友管理 › 第 三 章 僱用
新僱之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 三、年滿十六歲以上。 四、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考 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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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的其他條文

第333條各機關僱用工友,應在規定員額內列入年度預算後始得為之。第335條新僱之工友,應先予試用三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僱用機關發給僱用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一),予以…第336條新僱之工友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學歷證件,並填繳下列表件:一、服務志願書一份(格式如附…第337條(刪除)第338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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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