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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342條

工友應依規定時間服勤。事務單位或服務單位認有延長服勤時間之必要時 ,有關延長工時及加班給付,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工友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得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調 整辦理。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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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