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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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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384條
第 十三 編 員工福利管理 › 第 三 章 膳食管理
各機關辦理員工膳食,以自由參加、自行管理為原則,但軍、警、學校及 訓練機構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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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食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385條
員工膳食,應視機關設施情形,就左列方式參酌辦理。一、組織膳食委員會或伙食團自行辦理。二、委由…
第386條
各機關辦理員工膳食,得酌予支援所需設備用具,食勤人力及水電燃料費用。
第387條
食勤人員應妥為遴選,健康狀況不佳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不得充任,以確保員工身體健康。
第388條
各機關事務單位主管對本機關員工所辦理之膳食,應隨時注意督導,促其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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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38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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