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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385條

第 十三 編 員工福利管理 › 第 三 章 膳食管理
員工膳食,應視機關設施情形,就左列方式參酌辦理。 一、組織膳食委員會或伙食團自行辦理。 二、委由具有信譽之商人代辦。 三、聯合鄰近機關員工會同組成膳食委員會或伙食團辦理。 四、協調當地餐館代辦。 五、提供員工午餐飯盒加熱服務。
AI 白話解釋

「膳食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384條各機關辦理員工膳食,以自由參加、自行管理為原則,但軍、警、學校及訓練機構不在此限。第386條各機關辦理員工膳食,得酌予支援所需設備用具,食勤人力及水電燃料費用。第387條食勤人員應妥為遴選,健康狀況不佳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不得充任,以確保員工身體健康。第388條各機關事務單位主管對本機關員工所辦理之膳食,應隨時注意督導,促其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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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