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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 第39條
事務管理規則 第39條
第 三 編 檔案管理 › 第 一 章 通則
本規則所稱檔案管理,係指有關公務各種文書歸檔案件之點收、分類、編 案、編製目錄、保管、檢調、清理等程序及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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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40條
各機關之檔案,應採統一管理方法,由檔案管理單位集中管理。
第41條
各機關之檔案,區分如下:一、臨時檔案:尚未結案,待繼續辦理之案卷。二、定期檔案:經已結案,列…
第41-1條
檔案非經該管機關依法核准,不得運往國外。
第41-2條
各機關檔案應依現有保存年限,逐案清理,建置電子檔案目錄,以備檔案開放及移轉。前項電子檔目錄之…
第41-3條
各機關應籌措經費,充實檔案專責單位人力及設備,並規劃適當場所,俾供各界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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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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