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事務管理規則 › 第41條

事務管理規則 第41條

第 三 編 檔案管理 › 第 一 章 通則
各機關之檔案,區分如下: 一、臨時檔案:尚未結案,待繼續辦理之案卷。 二、定期檔案:經已結案,列有一定保管期限之案卷。 三、永久檔案:經已結案,具有永久保存價值之案卷。
AI 白話解釋

「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39條本規則所稱檔案管理,係指有關公務各種文書歸檔案件之點收、分類、編案、編製目錄、保管、檢調、清…第40條各機關之檔案,應採統一管理方法,由檔案管理單位集中管理。第41-1條檔案非經該管機關依法核准,不得運往國外。第41-2條各機關檔案應依現有保存年限,逐案清理,建置電子檔案目錄,以備檔案開放及移轉。前項電子檔目錄之…第41-3條各機關應籌措經費,充實檔案專責單位人力及設備,並規劃適當場所,俾供各界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 第40條看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4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