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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77條

各機關出納管理單位,對於存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統一收據等, 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盤點。另由主 (會) 計單位至少每年監督盤點一次, 並得陳請機關首長核准作不定期抽查。 前項定期盤點或抽查時,應作成紀錄陳報機關首長核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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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