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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76條

第 四 編 出納管理 › 第 三 章 簿籍與報表
出納管理單位,除領用之額定零用金,應適時辦理結報申請撥還外,並斟 酌需要,根據現金出納備查簿,分別編製現金日報表、旬報表及月報表, 連同公庫 (銀行) 對帳單及存款分析表,送主 (會) 計單位核對及機關首 長或授權代簽人核章。 票據及有價證券,應根據存庫保管品備查簿,於每月終了後編製存庫保管 品月報表,送主 (會) 計單位核對,併同會計報告轉報。 其他出納報表,得視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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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籍與報表」的其他條文

第74條出納管理單位應置備左列各項簿籍:一、現金出納備查簿:備登收納款項,必要時得分立收入、支出或收…第75條出納管理人員於執行出納事務時,應隨時登入有關備查簿,並按日結計清楚,不得稽延,相關憑證應於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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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