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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98條

凡財產由其他機關撥入、本身孳生或因接收、捐贈而取得時,應填明財產 之價格,如原價無法查考或根本無原價者,得由財產管理單位會同有關單 位予以估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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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