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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20條

徵收對象申報繳納之水污染防治費,經審查核算不足者,應依期限補足差額;溢繳者,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或依其申請退還溢繳之費用。 前項溢繳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不予退還,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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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