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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2條
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等,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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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於工作場所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夜間工作時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
第4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廁所及停車場等夜間工作可能前往之場所,…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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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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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
第8條
雇主應於工作場所提供保全、守衛或電子監視裝備等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設備。
第9條
勞工非於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事前執行危害辨識、告知勞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
第10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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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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