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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等,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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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雇主於工作場所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夜間工作時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第4條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廁所及停車場等夜間工作可能前往之場所,…第5條雇主應於工作場所設置停電或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第6條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夜間足以辨識之明顯標示。第7條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第8條雇主應於工作場所提供保全、守衛或電子監視裝備等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設備。第9條勞工非於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事前執行危害辨識、告知勞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第10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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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