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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第3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事業產生或受託清除處理之廢棄物屬本法
第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應依相關回收清除處理規定清除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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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貯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或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認定方式,公告其分類代碼。
第4-1條
建築物拆除石綿瓦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應依附件之管理方式辦理。
← 第2條
看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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