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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第31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31條
第 五 章 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
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以再利用方式較符資源永續使用方式者,不得以再利用以外方式最終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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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條
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之貯存或處理場所時,須填具一式六聯之遞送…
「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的其他條文
第30條
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安定掩埋法。二、衛生掩埋法。三、封閉掩埋法。…
第32條
玻璃屑、陶瓷屑、天然石材下腳碎片(塊)、廢鑄砂、石材脫水污泥、混凝土塊、廢磚瓦或經中央主管機…
第33條
安定掩埋場終止使用者,應覆蓋厚度五十公分以上之砂質或泥質黏土。
第34條
一般事業廢棄物無須中間處理者,得以衛生掩埋法處理,其設施除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外,…
第35條
衛生掩埋場之覆土及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於每工作日結束時,應覆蓋厚度十五公分以上之土,並予…
第36條
安定掩埋場、衛生掩埋場之覆蓋,能以其他有效方法或無須每日覆蓋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37條
事業廢棄物採衛生掩埋者須符合衛生掩埋場進場管制基準,始得進行衛生掩埋。前項衛生掩埋場進場管制…
第38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以封閉掩埋法處理,其設施除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39條
封閉掩埋場之覆土及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於終止使用時,應先覆以厚度十五公分砂質或泥質黏土,…
第40條
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採海洋棄置者,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規定。
第41條
經固化法處理後之固化物,採衛生掩埋法處理者,其固化物之單軸抗壓強度,應在十公斤/平方公分以上…
第41-1條
掩埋場終止使用時,應依許可文件之封場復育計畫辦理。前項封場復育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一、基本資…
第41-2條
掩埋場之封場復育計畫,其環境監測類別應含上下游之地下水監測井水質,檢測項目應包括砷、鎘、鉻、…
第41-3條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設置之掩埋場,事業應於申請事業廢棄物設置或處理許…
第41-4條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封場之掩埋場,經主管機關環境監測調查之結果低於…
第41-5條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之二第一項之監測作業執行情形應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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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全文
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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