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第30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30條

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安定掩埋法。 二、衛生掩埋法。 三、封閉掩埋法。 四、海洋棄置法。 非屬水污染防治法所規範之液體廢棄物,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外,禁止直接以掩埋法處理。 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合併掩埋。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