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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9條

事業廢棄物採自動辨識及資料擷取系統之電子或光學標籤管制廢棄物流向者,得簡化第七條及前條規定之標示內容。 前項有關簡化標示之項目、內容及作業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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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