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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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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21條
有害廢棄物之過境或轉口,運輸業者應隨船攜帶本國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並於載運有害廢棄物之輪船到達我國國境三日前,將船名、航次及過境艙單、轉口艙單或貨櫃放置艙位配置圖通知口岸管理機關,並副知口岸關稅局。 前項轉口之有害廢棄物於港區暫時置放,運輸業者應報經口岸管理機關同意,並知會口岸關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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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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