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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 第23條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23條
第 四 章 過境及轉口
中央主管機關得因國內環境之特殊考量廢止原過境或轉口之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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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境及轉口」的其他條文
第19條
有害廢棄物經本國口岸過境或轉口,應由輸出國輸出者於有害廢棄物輸出六十日前依本章規定向本國主管…
第20條
前條有害廢棄物之過境或轉口,依輸出國規定應由該國主管機關發出通知者,從其規定。
第21條
有害廢棄物之過境或轉口,運輸業者應隨船攜帶本國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並於載運有害廢棄物之輪船到…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同意有害廢棄物過境或轉口申請案件後,應副知相關口岸管理機關。
← 第22條
看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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