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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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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事業廢水納入下水道系統
聯接下水道之事業廢水,其水質不合於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者,應依當地下水道機構之指示設置預先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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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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