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 第2條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 事業廢水:工廠、礦場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所產生之 廢水。 二 排放於地面水體:事業廢水直接排放於河、川、湖、海、潭、庫等 地面承受水體。 三 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事業廢水以管線將其輸送遠離海岸排放於海 洋。 四 納入下水道系統:事業廢水排入下水道系統。 五 土壤處理:事業廢水滲透或灌注於土壤。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