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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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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 事業廢水:工廠、礦場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所產生之 廢水。 二 排放於地面水體:事業廢水直接排放於河、川、湖、海、潭、庫等 地面承受水體。 三 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事業廢水以管線將其輸送遠離海岸排放於海 洋。 四 納入下水道系統:事業廢水排入下水道系統。 五 土壤處理:事業廢水滲透或灌注於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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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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