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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第3條

事業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應檢具左列文件,報經縣 (市) 主管機關核轉 省主管機關備查,在直轄市報請市主管機關備查。 一 申請書。 二 產生事業廢水之資料及流程圖。 三 設施之構造及詳細圖說。 四 設施之使用方法。 五 放流口之構造。 六 放流口之水質及排放量。 前項文件必須經環境 (衛生) 工程或化學工程技師負責審查及簽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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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