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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第7條

第三條第六條之職業訓練費用,其支付範圍如左: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 三、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藥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埸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二年之訓練器材設備費。 四、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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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