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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 第6條
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第6條
本法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指派參加訓練費用,指左列職業訓練之費用: 一、指派員工參加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之職業訓練。 二、指派員工參加前款以外之國內外訓練、教育、學術研究機構辦理之進修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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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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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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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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