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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爆炸物購買者對其所僱用或委託之爆破專業人員,應於第一次購買爆炸物前造具爆破專業人員名冊(附件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新任人員或原列人員離職時,亦同。 造報前項爆破專業人員名冊時,應檢附各新任爆破專業人員之下列書件: 一、爆破專業人員證或特殊爆破訓練合格證明影本。但依第十二條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線上作業網站申報,且已有證照紀錄者,免附。 二、僱用單位開立之在職證明(附件三);非經爆炸物購買者僱用者,另應檢附委託爆破專業人員之證明文件。 三、適任爆炸物使用相關作業切結書正本(附件四)。 名冊所列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所領爆破專業人員證有效期限屆滿時,尚未完成換發新證者,應即停止使用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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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