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7條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爆炸物販賣業者及購買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將爆炸物寄存於他人火藥庫者,該火藥庫與儲存或使用爆炸物地點之距離,不得超過十公里。但因特殊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火藥庫至使用地點之運輸路線,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