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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8條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依本條例
第二十一條
規定申請核准寄存爆炸物於他人火藥庫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使用爆炸物地點。 二、工程承攬契約或需使用爆炸物期限證明文件。 三、火藥庫位置圖。 四、火藥庫設置單位同意書。 五、計畫儲存之爆炸物種類與數量及其寄存期限。 六、其他相關事項。 爆炸物販賣業者為前項之申請時,免檢附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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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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