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 第2條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事業用爆炸物(以下簡稱爆炸物),指供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及爆炸加工使用之下列物品: 一、供爆破用途之炸藥成品,包括現場拌合爆劑。 二、供起爆、引燃、發射及其他特定用途之火工製品,包括各式雷管、導火索、導爆索、底火帽、點火頭、延期信管及發射藥等。 三、製造前二款爆炸物用之火藥類與炸藥類原料。 前項第一款所稱現場拌合爆劑,為非爆炸性之物質或化工原料,經由特殊設備在使用現場拌合後成為爆劑,並立即注入砲孔內,藉由引爆裝置引爆之混合物。 第一項物品品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