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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9條

第 八 章 附則
軍事機關自行使用爆炸物之製造、購買、輸入、運輸及儲存,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0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登記之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應自本條例施行後,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依本…第41條本條例規定之各項書、表、簿、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2條有關爆炸物製造、使用與器材等之新技術及新產品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第43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4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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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