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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商務卡費用分為申請費及換(補)發費,其費額如下: (一)商務卡申請費,在國內申請者,每件新臺幣 5,000 元整;在國外申請者,每件美金 160 元整。 (二)商務卡換(補)發費,在國內申請者,每件新臺幣 300 元整;在國外申請者,每件美金 11 元整。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規費收費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商務有關重要人士申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以下簡稱商務卡),應收費項目…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商務有關重要人士申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以下簡稱商務卡),應收費項目…第4條駐外館處應將依本標準之收費及折合當地幣數額公告之。但因情況特殊,經報外交部核定者,免予公告。第5條依本標準收費,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應掣發收據,並註明收費幣別及費額。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6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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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