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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18條

材料廠庫及主管機構材料單位,應分別備置呆廢器材登記帳簿,依照種類名稱、數量、原價、折舊價值等登記列報。但材料類及殘餘廢料類之廢損器材,得採用種類集體登記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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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