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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20條

呆廢器材標售或價售後所得之金額,及本辦法第八條之賠償金額,得由各用料機構依照規定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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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