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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各交通事業機關得依照本辦法,另訂呆廢器材處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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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交通部為保護公有器材,加強資金運用,發揮物力效能起見,特訂定本辦法。第2條交通部所屬各交通事業機關,對於呆廢器材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公營及民營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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